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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日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針對該投票日到底應否給假或給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昨(六)日表示,該日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之應放假日,惟當日雇主是否應給勞工放假或給薪,尚須視勞工是否具有投票權及當日有無出勤義務來判斷。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考量勞工返鄉投票的路程及輪班狀況不一,所謂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並提醒雇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勞工局將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最高三十萬元之罰鍰。

勞工局舉例如下:一、投票當日「原排定出勤」且「具投票權」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不論係月薪或時薪制人員,均應加倍發給其當日工資,但不應妨礙其投票。二、投票當日「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或加給工資。三、投票當日「原排定出勤」而「無投票權者」,自應出勤提供勞務,不另給假或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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